政治雷達法律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 第3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3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使用相同之公司英文名稱。二公司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