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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10條

航政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代收航路標識服務費,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稽核受委託機關(構)之收取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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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