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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5條

已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由航政機關發給證明書,按定期徵收者,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證明書第一次列印日或船舶實際出港日起算四個月,列印日晚於實際出港日者,以實際出港日為有效期間之起算日;按航次逐次徵收者,限當航次有效。 前項證明書有效期間內,遇有船舶變更國籍、船名、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時,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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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