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 第11條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船務代理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停業登記。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報復業。 船務代理業停止營業申報復業後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停業登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