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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船務代理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停業登記。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報復業。 船務代理業停止營業申報復業後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停業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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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