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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船務代理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 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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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