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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分公司者,應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附件四、附件五)。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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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