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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 第5條

船員僱傭契約之記載條款,其勞動條件及福利不得違反船員法、勞動基準 法、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 船員僱傭契約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予簽證。 船員僱傭契約經審核不合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變造等不法情事者,其已取得第二項之 簽證者,由主管機關予以撤銷,移送司法機關究辦,並依法通知各相關機 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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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