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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9條

船員攜帶行李物品進口,合於本辦法規定之範圍及限額者,免辦輸入許可簽證,經由海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捐驗放,其有超逾者,準用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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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