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員服務規則 › 第4條

船員服務規則 第4條

船員在國外醫院體格檢查者,其證明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所屬船長簽證。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