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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83條

公務船舶之船員,其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由所任職機關開具服務經歷證明,送交航政機關審核,並按其服務年資乘以三分之二計算海勤資歷認可之。 前項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載明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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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