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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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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97條
船員之獎懲及當選為模範海員者,航政機關均應登記於其船員服務手冊獎懲欄內,以資考核。 受處分之船員,其警告登記滿一年、記點滿三年,得免再登記於船員服務手冊內。 受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者,自執行完畢之日起七年,或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一年以上者,自執行完畢之日起滿十年,均未再犯相同案件時得免再登記於船員服務手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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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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