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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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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64條
第 五 章 船長
船長在航行中,其僱用期限已屆滿,不得自行解除或中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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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的其他條文
第58條
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船上其他人員之權。船長為維護…
第59條
船長在航行中,為維持船上治安及保障國家法益,得為緊急處分。
第60條
船長在船舶上應置備船舶文書及有關載客載貨之各項文件。航政機關依法查閱前項船舶文書及文件時,船…
第61條
船長於船舶發航前及發航時,應依規定檢查船舶及完成航海準備。
第62條
船長非因事變或不可抗力,不得變更船舶預定航程。
第63條
船長除有必要外,不得開艙或卸載貨物。
第65條
在船人員死亡或失蹤時,其遺留於船上之財物,船長應以最有利於繼承人之方法處置之。
第66條
船長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時,應…
第67條
船長對於執行職務中之過失,應負責任;如主張無過失時,應負舉證之責任。
第68條
船舶在航行中,船長死亡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未有繼任人時,應由從事駕駛之海員中職位最高之一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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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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