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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
› 第3條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 第3條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最低每月薪資標準,應依船員最低月薪資表(附表)之規定。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每月岸薪最低標準應相當於前項最低月薪資標準。 船員最低月薪資標準施行後,每年得由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議調整方案,報請航政機關核定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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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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