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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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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10條
專業機構開辦各項訓練,依其申請訓練項目,應符合下列施訓要件: 一、具備附件二訓練場地、設備及設施。 二、授課講師應具有訓練課程專業知能之教師資格或專業證照,若訓練項目含有模擬機實務操作課程,實作講師應領有模擬機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評鑑員應具有評鑑項目之講師資格,若評鑑項目含有模擬機實務操作,評鑑員應具有受監督指導之相關評估經驗。 四、配置船員訓練相關業務人員,包括教學事務管理人員至少二名,設備器材維護至少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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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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