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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6條

專業機構完成各項訓練開班施訓後,應檢送訓練計畫核准函、參訓學員成績彙總表及相關證明等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養成訓練、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補強訓練之合格證明文件,由專業機構核發。但專業訓練合格證書由航政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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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