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 第8條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8條

參訓學員申請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之核(換、補)發,應向航政機關繳交每張證書費及審查費各新臺幣一百元。 航政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前項證書核(換、補)發資格之審查及製作。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