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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第2條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受僱在船舶上服務之航行員、輪機員、電技員、甲板助理員、輪機助理員、擔任助理級航行與輪機當值之乙級船員暨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操作員之船員。 下列船舶上船員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 二、軍事建制之艦艇。 三、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 四、漁船。 五、遊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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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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