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第27條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27條
船舶主機應測科目依機器類型分為柴油機、蒸汽推進機組、燃氣渦輪機三種,其應考人已領有考試院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航政機關發給之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經註明諳習機器僅為一種或二種者,得報名加註同級他種機器之測驗。 報名加註船舶主機科目測驗者,以各科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6條
看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