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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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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35條
船員檢覈指航政機關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適任性評估之成績審查。 前項審查之項目包含實作成績及筆試測驗成績。 航政機關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適任性評估,航政機關得派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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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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