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丈量規則 › 第16條

船舶丈量規則 第16條

丈量應以公尺為單位。有關之長、寬、深及高度應計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計算時以三位小數為準;所得噸位數以兩位小數為限;各尾數均以四捨五入取之。但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所得噸位數應為整數,尾數不計。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船舶丈量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