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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26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船體以外附屬物之體積,得以該附屬物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 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附屬物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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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