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丈量規則 › 第29條

船舶丈量規則 第29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得以該上層建築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 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上層建築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船舶丈量規則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