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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8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申請船舶丈量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必要之圖說: 一、總佈置圖。 二、舯剖面圖。 三、船體線圖。 四、上層建築構造圖。 五、船體構材配置圖。 六、其他經丈量人員認為必要之圖說。 前項規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船名。但船舶在建造中尚未命名者,得填建造廠之船舶編號。 二、船籍港。 三、船舶號數及信號符字。 四、船長。 五、船寬。 六、舯部模深。 七、計畫總噸位。 八、建造或改建船廠名稱及地點。 九、申請丈量或重行丈量事由。 十、申請丈量地點。 十一、申請施行丈量日期。 十二、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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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