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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07條

車輛裝載危險品利用車輛渡船運送時,託運人應在裝船前,將裝載危險品之情形通知船長。車輛駕駛人及渡船船長,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停止原動機,熄滅車燈並予剎車。 二、應使駕駛人留於車上。 三、應使裝載之物品妥予固定,不使發生移動、傾倒,並不致遭受衝撞。 四、不得施行修理工程。 五、裝載場所及其附近,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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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