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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2條

包裝液體之容器,在習慣上所使用之吸收性或避震性襯墊材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能減少液體可能引起之危險。 二、包裝後能防止移動,並確保容器被包裹。 三、容器破碎時,能充分吸收其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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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