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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34條

易燃液體,其閃點如以閉杯法試驗為攝氏六一度或較低者,其技術名稱之後,應加註閃點,或其所屬之閃點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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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