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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8條

危險品包裝,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包裝之製作適當,情況良好。 二、包裝物與內裝物接觸之任何內面,應不受所載物質危險特性之影響。 三、包裝之強度,應足以防護其被包裝之物質不使受污染。 四、能抗拒搬運或海上運送之通常危險。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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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