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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2條

中華民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並申請核發船舶國籍證書。 前項船舶國籍證書格式,如附件一。船舶國籍證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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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