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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9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申敘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變更,但船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用途變更時,應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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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