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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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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6條
船舶經初次評鑑或換證評鑑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者,於第二與第三週年日間,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期中評鑑。 船舶經期中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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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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