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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1條

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遺失、破損或記載事項變更時,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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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