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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22條

任一滿載艙間之總傾側力矩,係假定由下列各部分分別計算之結果相加而得: 一、各艙口之前後: (一)一艙間具有二個以上可供裝載之主艙口,其在一艙口與另一艙口間各部分甲板下之空隙深度,應以自一艙口與另一艙口中點之前後距離決定之。 (二)假定穀類移動後之最後空隙形式,應如附件三所示。 二、未裝設縱向隔板之艙口內及其兩翼:假定穀類移動後之最後空隙形狀,應如附件八或附件四所示。 三、裝設縱向隔板之艙口內及其兩翼:假定穀類移動後之最後空隙形狀,應如附件四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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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