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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6條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按其性質,安全與妥善地裝載和積載,並確實分隔不相容之貨物。 未採取防火措施前,不得載運易於自熱或自燃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 產生危險蒸氣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積載於通風良好之貨物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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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