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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11條

船舶之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第五條規定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之。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受理前項申請案件,除特別檢查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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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