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檢查規則 › 第18條

船舶檢查規則 第18條

建造中船舶之特別檢查,自施工開始以迄試航為止,其材料、工藝、工作情況與佈置等,均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核可,經發現未能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或與業經審核之圖說有出入時,應予改正。
AI 白話解釋
← 第17-1條看 船舶檢查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