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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2條

中華民國船舶除遊艇、小船、高速船外,依本規則規定施行檢查。 客船除依本規則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外,應另依客船管理規則規定施行檢查。 附表所列從事離岸風電工程之船舶,除依本規則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外,應另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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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