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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29條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五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應依前條第四次特別檢查之規定檢查,除油輪外之其他船舶,應於舯部船長二分之一範圍內,至少作兩全圈外板之厚度測計。在此範圍內,空載與滿載水線間之每一外板與強度甲板開口線外之每一甲板,亦應作厚度測計。但檢查人員得視船殼耗損情形酌予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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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