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檢查規則 › 第56條

船舶檢查規則 第56條

船舶施行各項檢查後,航政機關及驗船機構應將船舶檢查情形,記載於船舶檢查紀錄簿內。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船舶檢查規則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