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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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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15條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應於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船籍港航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 前項船舶檢查證書,得依
第三十一條
規定,以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及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所發船級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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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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