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6條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檢驗機構應按月向當地勞工檢查機構提出檢驗業務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