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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38條

雇主於船舶解體前,除依有關規定迅速處理船上存放之各種油料,並應將船上易燃之油布、木料或爆炸性物質、石綿等予以清除;如屬油輪應依本規則有關清艙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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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