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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1條

船舶無線電臺之遇險呼叫與遇險通報之發送、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通報之發送以及緊急呼叫與緊急通信之發送,應經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指示,始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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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