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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3條

船舶之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其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及通信作業,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訂定並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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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