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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8條

船舶無線電臺遇險呼叫通信設備之緊急操作使用步驟,應以鮮明標示張貼 於駕駛臺。 前項緊急操作使用步驟之內容、格式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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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