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 第4條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船舶上裝設無線電收發信設備及遇險自動通報設備,供通信之用者,稱船舶無線電臺。 船舶無線電臺主管人員為船長。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