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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2條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船舶無線電臺收到警報信號時,應立即停止可能妨礙該警報信號後續通信之電波發射,並注意守聽。 船舶無線電臺收到附近船舶之遇險呼叫,尚無海岸電臺答覆時,應適時向其答覆或轉發其遇險通報,並將本船名稱、位置及到達現場所需之時間告知遇險船舶。不能立即前往援救時,應將原因通知遇險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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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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