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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船舶無線電臺分為下列二種: 一、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 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 船舶無線電臺主管人員為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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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