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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船舶無線電臺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船舶停泊港內時從事特高頻無線電話通信: 一、因緊急事故須與海岸電臺或港埠電臺通信,且除利用無線電通信外並無其他方法可供船岸間通信連絡者。 二、因船舶審驗人員之需要。 三、僅使用無線電接收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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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