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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登記時,將其印鑑送航政主管機關備查。印鑑更換時亦同。 船舶所有人係法人時,應將法人登記所用之印鑑送航政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之規定,不適用於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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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