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船舶登記法
› 第50條
船舶登記法 第50條
登記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向建造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船舶之種類。 二、計畫之長度、寬度及深度。 三、計畫之容量。 四、建造地。 五、造船者之姓名、住、居所;如造船者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登記之目的。 八、登記之機關。 九、申請之年、月、日。 十、申請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如係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十一、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應附送造船者所給之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9條
看 船舶登記法 全文
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